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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

  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共13条,具体如下:
    (1)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2)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5)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6)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7)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8)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9)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10)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1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已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13)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和《基本法》,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推动内地同香港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中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共13条,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2)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留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
    (4)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5)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
    (6)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
    (7)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
    (8)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
    (9)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10)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11)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
    (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已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13)澳门回归后,中央政府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和《基本法》,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推动内地同澳门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澳门长期繁荣稳定。